近段时间以来,骑行团、“鬼火团”、徒步团等群体炸街飙车、占道妨碍交通的事件不时出现。如辽宁省朝阳市某徒步团遇到消防车和救护车时拒不让行;上海市杨浦区某骑行团在夜晚狂飙竞速,对红绿灯视若无睹。此类事件引发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。
当改装摩托车的轰鸣撕裂深夜的宁静,当骑行团如潮水般占据机动车道,当徒步方阵在斑马线上形成“移动城墙”,本属于公共资源的道路却成为私人的“赛车场”“健身房”,着实令人气愤,不由得让人发问:公共道路岂能想占就占?这类群体成群结队侵占公共道路,令正常行驶的车辆措手不及,更令行人处于险境,其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,干扰公共秩序,更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。
对于上述种种行为,我国法律的态度是一贯且鲜明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;第三十六条规定,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,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行人实行分道通行。由此可见,无论是徒步团占道、骑行团竞速,还是“鬼火团”飙车,这些明显超出正常交通范畴的活动,都不属于合法交通行为,绝不能占用机动车道或妨碍其他道路使用者。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等条文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。对于情节恶劣、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,还可能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。可以说,对于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,执法部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惩治。
结合相关新闻来看,一些人之所以敢于结队占道,甚至为所欲为,与他们抱有“法不责众”的心理不无关系。他们或许认为只要人数够多,或者年龄够大,执法部门便会无从下手,法外留情。这种观点在思想上是错误的,在行为上也是危险的。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,绝不因人数多少或者其他原因而改变。公共交通秩序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,每个人既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,也是交通规则的维护者,任何人违反法律法规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。对此,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。
由具体新闻说开,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。法治社会的真谛,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健全,更在于规则内化为普通市民的日常习惯。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权利与义务、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观念,从自身做起、从当下做起、从身边小事做起,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、自觉遵守者、坚定捍卫者,坚决拒绝并反对“法不责众”、滥用权利、讲“蛮”不讲法等思想和行为。如此,方能让法治精神在全体人民心中深深扎根,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,共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。
(法治日报,作者常鸿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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